第八条 短信网址只能是由中文单字、英文字母、数字构成的任意单词、词组、语句,最多可以有67个字符(每一个字母、数字、汉字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九条 短信网址的有限删除期限:短信网址注册生效5日内注册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通过系统删除,超过120小时后将不能自行删除。删除后该短信网址将被释放共其它人注册,删除操作将扣除10元/次起“手续费”。
第十条 短信网址注册生效的15日内注册服务机构(新网互联)将有权根据“短信网址注册办法”,对注册的短信网址进行审核,与“短信网址注册办法”相违背或有质疑的短信网址,新网互联将会删除该网址并会将注册费退还“注册代理机构”。并同时会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注册代理机构”该短信网址被拒绝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收到注册服务机构(新网互联)的拒绝注册通知及退费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通知注册者,并退还相应注册费用。
第十一条 注册短信网址后各注册服务机构可以自行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功能,注册服务机构新网互联的用户可自己设定“短信栏目名称”,及“栏目自动回复”的内容(部分栏目功能可能由注册服务机构另行收费提供)。
第十二条 所有短信服务内容用户一般发送3次即可查询到相应信息,具体服务内容视注册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功能而定。详见www.bizsms.cn网站
第十三条 短信网址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注册者可以修改短信网址的指向、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所有修改均需符合MobNIC相关规范;否则MobNIC有权拒绝此类修改。
第十四条 在注册者及受让者保证转让后的短信网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MobNIC相关规范时,注册者可以将自己享有的短信网址服务转让给他人。转让时,转让者有义务将MobNIC相关规范告知受让人。受让者也必须遵守本注册规范。受让者的服务期限为原转让人服务期限的剩余部分,受让者另行支付服务费用的,服务期限相应计算。
第十五条 注册者在其享有的短信网址服务的服务期到期之前,有随时续费的权利;若注册者在服务到期日仍未续费,则视同放弃续费权。续费价格以续费当日的费用标准为准。续费时如果发现该短信网址或其相关注册信息不符合本规范,将不予以续费。
第十六条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短信网址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短信网址争议解决机构的短信网址争议不适用新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短信网址注册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收到此种通知后,短信网址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短信网址服务;30日后,有关短信网址将予注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及注册服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