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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打电话领CDMA手机”的活动,木材公司老板蒋先生支付了5.4万元押金后领走12部手机。3年合同期满,因活动主办方不愿归还押金,蒋先生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上海晓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蒋先生押金5.4万元,并支付利息1575元。
2005年6月29日,蒋先生因业务需要,支付5.4万元,参加晓音公司组织的打电话领CDMA手机活动,晓音公司工作人员郭某开出收据。2008年8月,蒋先生使用12部CDMA手机已逾3年,遂向晓音公司、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以及郭某主张退还押金,但未果。于是,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晓音公司退还押金5.4万元及利息。
晓音公司及郭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电信公司辩称,联通公司的CDMA业务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电信公司合法拥有,之前与CDMA业务有关的义务与责任应由联通公司负责。联通公司辩称,公司仅是电信业务的服务商,并没有参与蒋先生与晓音公司之间的协议。郭某辩称,他是代理晓音公司收取支票,对该款项的用途及组成并不清楚。法院查明,晓音公司由郭某夫妻开设,2007年12月就已转让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系电信业务服务商,并非收款人,也非“打电话领CDMA手机三方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蒋先生提供的收条显示,收取押金的当事人为晓音公司,且郭某收取押金时出具的收条落款也有晓音公司盖章、签名,于是法院认定晓音公司为收款人。
法院认为,因收条将5.4万元定义为押金,从常识判断,押金应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退还。依据“打电话领CDMA手机三方协议”,晓音公司并无收取押金的权利,晓音公司也未到庭举证证明其收取押金的依据以及返还押金的条件,故应退还押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