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个女孩子因好奇偷看同事聊天记录,竟将同事的婚事给搞砸了,自己也因侵犯他人隐私成为被告。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这3个女孩向被害人小青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42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小青和小兰、小金、小梅是同事,平时关系要好。2007年10月,小兰要去日本出差,借用小青笔记本电脑。一天,小兰偶然在电脑里看到了小青和男子李某的MSN聊天记录,其中部分言辞比较暧昧,于是将这些聊天记录复制了下来。
返沪后,小兰叫上小金、小梅一起阅看聊天记录,并得出结论:小青和李某“关系不正常”,小青“脚踩两条船”。生活中小青虽未结婚,但已与未婚夫小维约定2008年5月举行婚礼。三姐妹觉得不能眼睁睁看着小维蒙在鼓里,便于去年3月1日给小维母亲打了匿名电话,称小青与李某“关系暧昧”。
之后,小维的家人来到小青的公司,要求公司领导调查此事。经电话声音辨认和公司查证,最终确定是三姐妹打的电话。3月底的一天,小维和父母约见了小兰三姐妹,三姐妹承认看了小青与李某的聊天记录。
去年4月4日,小维父母宣布取消婚礼。气愤的小青随即将小兰、小金和小梅告上法庭,认为她们私自阅看自己的聊天记录并向他人披露,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小青与他人的MSN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小兰复制并与小金等人阅看、披露,侵犯了小青的名誉权。三人据此向小维家人宣扬小青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足以降低小青的社会评价,小兰等三人主观上有侵害小青名誉的故意,客观上贬损了小青的名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小兰等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小青赔礼道歉,赔偿小青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赔偿小青父母来沪的差旅费、住宿费共1442元。
小兰等三人不服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3名上诉人侵犯了小青的名誉权,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