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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称,康佳的一款手机内存其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红颜》,为此将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推算这款手机的销量是28.8万台,由此向康佳索赔57.6万元,康佳和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其他费用2.4万元。昨天上午,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
在昨天的庭审中,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庭播放了《红颜》,代理人说公司享有该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这是一首较受欢迎的流行歌曲。2007年7月,该公司相关人员在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店内,购得一部康佳手机,发现该手机存有《红颜》。
因此,该公司认为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并停止销售涉案手机。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络查询推算该台手机的销量大约是28.8万台,因此向康佳索赔经济损失57.6万元。康佳和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其他费用2.4万元。
康佳公司的代理人说,他们公司的手机在出厂时并没有内置这首歌,另外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从康佳进货,在零售环节出现的问题与其无关。传播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他们购机时查询该机生产时间是去年4月,《红颜》这首歌显示创建时间是2005年,因此应该是在出厂前已经内置进去。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说,他们并不销售康佳手机,只是客户当时要求买这部手机,并要求内有音乐,销售人员才从其他公司拿了这部手机。此案还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