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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者邱先生花费了10900元购买了一部诺基亚8800型黄金版手机,使用后却发现与其先前所购相同型号的产品差异很大,邱先生怀疑该手机为普通版更换外壳的“李鬼”,故将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商返还购机款10900元和定金900元,同时要求销售商双倍赔偿手机款21800元,并双倍退还900元的定金1800元。
邱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5月8日在被告处以10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诺基亚8800型黄金版手机,同时又以900元定金预定了另一部诺基亚8800型黄金版手机。此后,他发现所购买的手机与其先前所购买的相同型号的产品差异很大,并与诺基亚公司公布的销售标准有以下不同:1.外包装不同,为普通版包装;2.没有黄金版专题介绍,只有普通版专题介绍;3.台式充电器型号不同;4.线耳机颜色不同,为普通版耳机;5.蓝牙耳机工艺粗糙;6.皮套等物均不同,为普通版皮套;7.包装内没有关于周大福与诺基亚的质量报告书。经与被告联系,对方告知此产品是从诺基亚工厂出货的,是诺基亚标准产品。邱先生又到诺基亚客服部门进行咨询,并通过诺基亚全国服务电话进行询问,诺基亚公司承诺该产品的宣传信息与实际销售产品的配置和质量一致,而他所购手机与诺基亚公司的宣传信息并不一致。由此,邱先生怀疑该手机为普通版更换的外壳,故要求被告双倍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