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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半年前,山东菏泽的陈先生购买了一台7000元的37寸长虹液晶电视。谁知好景不长,仅半年时间,液晶电视就出现了屏幕黄线的问题。陈先生于2007年8月28日送修,一晃,两个多月过去了,可液晶电视至今仍未修复!
投诉信原文如下:
2007年2月买的长虹彩电,刚看了6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显示屏出现一道宽的黄线,8月28日送到特约维修站,到现在给我修了两个多月了也没有修好,不知道到底要修多长时间呢?难道要超过我看电视的时间吗?
投诉人要求:讨个说法!
王博士观点:
虽然液晶电视不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范围内,不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虽然消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内商品的最长维修期限,不过长虹方面理应对自己的用户、产品负责,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维修速度,早日让陈先生用上正常的彩电。此外,我们还要提醒陈先生:如您的液晶电视在保修期内维修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人为因素除外),即可要求商家或长虹维修点更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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