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速变慢,其次是发现频繁的视频截图现象,迅雷的视频截图功能所使用的程序,它只会在用户下载完一部影片之后并进行播放时将截图上传到迅雷的服务器,如果截图时屏幕上出现用户敏感信息,这样的图片传到服务器将被如何处理? | | 维权困境 长期关注互联网发展的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国富认为,现在通行各国的法律都是为了在原有的技术条件下对人及组织的行为的约束或权利的主张。在互联网条件下,一些法律需要根据新的技术环境进行修改。但于国富同时主张:并不是将现有的法律体系推倒重来,应是局部的修正。 于国富认为,不论是迅雷或是其他P2P软件,只要是没有获得其他用户的许可而上传用户电脑中国的资料,那么就属于违法,如果因此泄露用户资料造成损失,下载网站得承担相关责任,用户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于国富指出,中国法律规定原告必须是利益相关方,而个人的力量与公司的力量相比又相对弱小,这样,当单个用户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空有维权之心,却无法实现维权之实。在欧盟,是欧盟委会员代表用户向谷歌擅自储存用户资料的行为进行诉讼。他认为,在互联网维权过程中,中国人应在诉论过程中建立代表人制度。 以举证为例,由于原告需要提出被侵权证明,一般人既没有这样的时间,也没有这样的技术能力。而在欧美,许多官司由商务部这样的部委代表出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代表人制度,可以动用国家力量维护用户权利。 另外,现在许多网民即使被侵权也不见得能实现维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一般会给用户一个比较复杂、条款极多的格式合同,一般网民根本没有看完就点击了“next”。按照规定,当格式合同里面某一条款有一种或多种解释时,则会做出对合同制定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利的解释;但网民若以条款太多没有时间看完为由主张自己的权益,则不能获得有利裁定。 但于国富认为,由于互联网应用与服务如此之多,事实上是许多网民根本不看合同的内容,如谷歌对注册用户有一个格式合同,要求一般网民接受注册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那么谷歌即使因为向其他客户提供信息对用户造成了损失,谷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国家因为监管需要保存用户的信息,情况则很复杂:作为国家,只受公法约束,不受私法约束,如果宪法中没有对相关行为进行限定,那么最终认定这种行为是否侵权则相当复杂。同时,谷歌等互联网厂商因为国家要求而提供数据并不侵权。在全球通行的法律规定中,国家力量属于不可抗力。 于国富认为,上述法律法规都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文 章 导 航 条 |
编辑:
赵国栋
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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