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特殊的案例,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判决,让网上交易的“潜规则”首次曝光在法律的拷问台上。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可能会成为一个司法典例,而网上交易或许也将由此逐步告别“免税”时代。 本月中旬,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案子:一位姓张的女士因在网上开店未交税费而获罪两年,缓刑两年执行,法院同时还对其处罚了相当数量的罚金。此案宣判后立即在网商、税务和法律几个圈子内引起哗然评论。接踵而至的是各界人士对电子商务立法、税收监管以及培育新型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拷问。 案件回放 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获刑两年 上海案例中的张女士背景并不复杂。她于1999年初注册成立了一家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依公司),主要从事礼品方面的交易。张本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在2006年张女士怀孕期间,她曾在网上订购奶粉、尿布等婴儿用品。根据切身体验,她发现同样的商品在网上订购的价要比商场里便宜很多。经过细致的核算和考察之后,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等婴儿用品。张女士以公司的名义在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她给要销售的商品拍照后挂到网上,等待网友购买。 张女士的网上商铺生意非常红火。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专门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仅半年时间,她就做到了数百万元的销售业绩,但在整个过程中,她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商品时不开具发票、不记账。 今年1月,张女士的偷税行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调查发现,张女士的公司在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的货物中,含税商品金额近290万元,她应缴纳的增值税超过11万元。 由此,张女士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公司已构成偷税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张女士因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对公司的偷税行为直接负责。最后,法院判决黎依公司补交全部偷逃的税款,并惩以10万元罚金;张女士则被判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以罚金6万元。 案件判决后,张女士没有继续上诉,她的辩护律师称,黎依公司前期并未偷逃税费,主要还是网上交易中未完税。 公开的信息显示,此前还没有因为网上交易偷逃税款而被法院判处刑事责任的案例,黎依公司案例成为国内宣判的首例网上交易偷税案,张女士则成为了网络交易偷税获刑的第一人。 新闻纵深 普遍现象网上交易成“避税天堂” 与张女士一样,成都的小林也是一位网商。离开学校才一年多的他在一家电子商务网上开了一家服装商店,最初他也只是想尝尝鲜,但没想到从去年10月份开张以来,已经给他带来了十几万元的销售额。 “操作其实非常简单。”小林说,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交易平台,只要你发送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就可以申请成为正式用户,然后把你愿意销售商品的照片贴到网站上。如果有网友愿意购买,只要他通过网站的支付平台或者其他渠道支付后,卖家就可以发货。通常买卖双方都是以邮局和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渠道。 由于不存在店铺的租金、水电等成本,网上交易的商品价格通常比市面上要低得多。同时,这种交易不向税务部门报税,不开发票似乎已经被双方默认。小林承认,他完成的十几万元销售收入尚未上缴一分税收。 小林这样的操作模式在一些SOHO族和高校学生中非常流行。而更为专业的网上交易在成都的太升路、磨子桥等地天天都在上演。这些网上交易有些是以个人为主体,也有不少以公司为主体。销售的商品涵盖手机、IT产品配件、服装、化妆品、书籍等。 根据记者初步调查,这些网商中主动申报纳税者寥寥无几。一位接受采访的网商甚至把在网上开店比做在太平洋岛国上注册公司———可以专门用来避税。 网上交易避税行为也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成都市国税局相关人士称,到目前为止,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税的网上寥寥无几,“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 成都市国税局指出,还有另外一种新式逃税更为可怕。因为一些人在从事网上交易的同时,可能还有自己的实体店和实体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转移实体销售收入也很严重。”同时,网上商店由于没有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引起法律纠纷的案例也很多。 各方评说 法规不完善监管也有困难 网友:市场培育阶段应给予优惠 张女士获刑的案例提醒人们:如果你在从事网上交易而没纳税,就得当心了! 这并非危言耸听。因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从事应征税商品、服务的交易都得上税,在网交易显然也在法理范畴之内。很明显,张女士不是第一个从事网上交易的人,在网上交易逃税的人还多得多,销售金额也许更大,手段则是五花八门。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均认为,要统计一个具体的数目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本案显现出的警示效应说明,成千上万的电子商务“发烧友”们将可能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因为这种抓典型的方式依然很具威慑力。 而现存的司法规定情况则有些微妙。据了解,目前国家还没有对网络交易纳税的专门的法律规定。成都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也证实,国家在对网上交易的税收管理上也几乎是真空。该人士认为,如果要对网上交易征税也只能遵从普通商品交易的税收原则。 但一些专业人士却认为,还不能简单地把网上交易等同于普通商品交易方式,迅速启动网商纳税并不现实。首先,目前的法规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靠司法途径来威慑容易引起争议;其次,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国家无疑应当扶持、培育网上交易方式,因为这样更有效率,更能节省资源。 一些网友也表示,国家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应对网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在初期市场培育阶段。 专家:监管先从B2B、B2C开始 西南财经大学税务专家尹音频认为,从长期看,职能部门不可能坐视网上交易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不闻不问,“而应分步骤地扩大监管对象和完善法规。”因为目前从事网络交易者已经达数千万甚至上亿个企业或个人,监管成本非常高。但可以从监管B2B(企业到企业)、B2C(企业到个人)交易开始,毕竟这部分数量相对较小,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在监管交易金额方面,也可以通过监管网站的支付记录等途径取证。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很多电子商务网站要求企业用户从事网上交易要捆绑到纳税账户,偷逃税收的主要还是C2C(个人到个人)交易。对于这一块,尹音频认为,虽然网站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具备行政职能,但可以号召、鼓励用户自觉纳税,并为税务部门提供证据。 但即使是这样,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依然非常困难,毕竟网络交易数量非常太大,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要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还得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这是一个要动员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的浩大工程。 律师:监管困难先培育公民纳税意识 针对宣判的全国首例偷税网商获刑案件,昨日记者采访了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经济师王德波。对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国内对网上交易税收有哪些专门的规定? 王德波:商务部曾发布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开网店提出了需在工商注册,并需要缴纳一定增值税的意见。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的税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在设置刑事判罚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 记者:该判决是否会成为一个典型案例,从而影响整个网上交易税收的法律判定? 王德波: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由于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国外也很少有相关法规。但按照税法规定,只要产生应征税交易行为就得缴税。该次判罚必然会对网络交易行业税收方面的发展产生影响。至少可以表明,国家或地方税务、司法部门开始关注这种漏税行为。但是,从技术层面上看,监管实施起来还非常棘手。监管部门要征税,最好还得先从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开始。 记者:作为网商,应如何回避这种法律风险? 王德波: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管现在是培育产业还是法规不完善,网商最终都会成为纳税的义务主体。目前B2C和B2B在网上交易想要大规模偷税可能性相对较小,最难监管的是C2C,因为很多个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纳税主体很难确定,交易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纳税金额的计取和征收非常复杂。但上海案例说明,并不是这样就能逃脱监管,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涉及司法诉讼,将会面临这种风险。最好的办法也是养成自主申报纳税的习惯。 记者:那么,电子商务网站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呢? 王德波:网上交易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需要电子商务网站充当平台。但就目前来讲,如淘宝、易趣以及一些提供交易平台的论坛,他们也仅是网络交易的平台,而真正的交易是在网络卖家与买家之间产生,因此它通常不涉及到买卖偷逃税,但他们应发挥作为交易平台的监督、服务义务,对交易方式的合法、规范进行提醒。 大众评判 刘建超:缴税和网络交易不矛盾 我觉得偷税应该查处。因为既然有法律,就该一切依照法律执行。至于查处难度,这不是我们所应关心的,就算再难,也得坚持执行下去。网络的确是能提高交易效率的手段,但和缴税并不矛盾,交税步骤并不会对网络销售过程带来太大影响。 沈晴川: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交易纳税都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国家针对虚拟经济的法律条例还不完善,所以这种案件是比较新的。会不会影响网上交易现在还很难说,需等待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 数据链接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1.62亿,其中25.5%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公布的数据则显示,今年上半年,这家购物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57亿元,相当于“150家沃尔玛超市门店的收入”。 相关法规 按照有关税收法规,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只要达到5000元就应当征收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同时,销售烟草、酒、化妆品等需缴纳消费税,提供服务要缴纳营业税,取得利润的还得缴纳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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