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开店的张某采取不开发票也不记账的方式偷逃税款11万余元。昨天,普陀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利用网络交易偷逃税款案作出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常在网络上购物的张某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便宜,而且不提供发票、不缴税,于是萌发在网上开店的念头。2006年6月,张某在淘宝网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主要经营婴儿用品。为了 招揽更多客户,张某并非以个人用户出现,而是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张某本人则自称公司法人代表、经理。生意做大后,张某又以公司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并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半年内,张某的交易额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80余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然而,张某却采用交易一律不开具发票,导致11余万元的税款一分钱也没有上缴国家。 昨天,普陀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利用网络交易偷逃税款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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