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彭博维权案定槌 通讯员胡瑜记者周柏伊 晚报讯近日,“美国财经新闻巨头”彭博有限合伙公司(BloombergL.P.)沪上维权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上海澎博网络数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美国彭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美国彭博公司系全球知名的提供财经软件和财经信息的专业公司,“Bloomberg”系其商标和字号。1995年,布隆伯格商业新闻社驻沪分社成立,后更名为彭博新闻社。 2000年1月,上海澎博网络公司成立;2004年4月,上海澎博资讯公司成立。两公司网站的对外中文名称均为“澎博资讯”。两公司在财经软件运行界面上使用了“澎博”或“澎博财经”字样,在网页上,均出现了显著的“澎博资讯”字样。 2005年,美国彭博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上海澎博网络公司和上海澎博资讯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彭博公司对上述“彭博资讯”在同类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澎博资讯”与其音同形近,且“澎博”与“彭博”在视觉上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澎博”与“彭博资讯”亦构成商标的近似,上海两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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