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在中国再度遭遇尴尬。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布,已经正式受理了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www.google.com.cn)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一案。 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而正式成立,并对“谷歌”这一名称享有专有权,然而,2007年2月起,“每天接到无数寻找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在原告看来,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11月24日,晚于己方,且字号、企业性质与己方公司相同,给公众造成了误解,严重扰乱了正常经营,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Google中国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不过被告Google中国的中文名称“谷歌”的发布时间要略早于原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2006年4月12日,Google CEO施密特访华并在诸多媒体面前以拼七巧板的方式拼出了Google的中文名称“谷歌”。 目前此案已经立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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