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上海的李先生购买了一台三星760BF液晶显示器。近半个月内,液晶已因开关键失灵的问题维修两次。可好景不长,维修后的液晶仅用几天就旧病复发了。李先生立马联系三星维修站,要求换新机,却被告知首次维修只是焊接,没有更换配件就不算有效维修……
投诉信原文如下:
2006年6月17日买的三星760BF液晶显示器,一年不到发生故障,显示器开关经常失灵,我于5月30日送至三星维修站进行维修,一个小时后维修员告诉我已经修好了,是虚焊造成的,可当天晚上显示器又发生相同的故障。
无奈5月31日只能再次送修,这次维修员告诉我要换主板,等了一个多星期才拿到手,可是好景不长,只过了3-5天的样子,显示器又点不亮了,这次状况似乎更严重。
我再次去维修站交涉,希望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给我换新机,可维修站的维修员坚持认为只有更换过零件才算正式维修,第一次由于没有换零件不能算维修,只能再次给我提供维修。
在这短短两个星期不到的时间内,我连续送修了三次,来回路程所花的车费时间不去计较,更严重是已影响我的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我投诉有两点:
1、三星电子维修站没有按照国家消保法的规定,私自制定保修保换条例。
2、所谓金牌维修站技术力量太差,短短两个星期内维修了三次,这样的售后服务实在让人担忧。
至此,我对三星的产品已彻底丧失信心,本来电子产品难免会有质量问题,这点消费者可以接受,但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送修过程以及对国家三包法漠视,让人严重怀疑三星所谓的“做中国人民喜爱的企业”究竟是一句口号还是一句空话!!
投诉人要求:更换新机!
观点:
参考《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因李先生的液晶显示器在保修期内已维修两次,因此,李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换机条件,可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或三星维修点更换新机。我们希望三星方面严格执行三包规定,尽快为李先生更换新液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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