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中国生效。按照“互联网条约”的规定,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长沙思源广告有限公司在其所办的网站www.adok.cn登载了《渠道与品牌的平衡术》一文未支付报酬,被判赔偿4000元。法律界人士表示,很多网民喜欢把博客当做是自己的收藏场所,将收藏的东西与众人共享,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