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王先生买了一台手机后没有喜悦只有烦恼,因手机故障,换了一次,修了三次,仍不能解决问题。6月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销售商迪信南方通信技术公司给王先生更换一部新的诺基亚6708型号的手机及相应配件。 去年5月13日,王先生在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了一部诺基亚6708型号的手机,价格为3599元,同时,王先生支付了购买金卡的费用100元。10天后,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更换了一部新手机。 新的手机也有问题,王先生于9月15日将该手机送至诺基亚至尊店客户服务部,确定故障原因为不能打入、不能打出、受话音质差、软件死机、应用软件功能故障,10月9日维修结束。当日,王先生又将手机送至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维修故障为待机死机,故障原因是手机内存出错。10月19日,王先生再次将手机送至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维修原因是按键失效、键盘手写输入失效、屏幕乱码、音质差。保修标志标明为人为损坏,11月22日,王先生取回了维修的手机。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被告知手机是人为损坏不可保修之后,提出退货要求,但销售公司未予理会。特向法院提出要求退还购买手机及金卡的款项3699元,并赔偿交通费200元、开销费200元、误工损失费1600元的诉请。诉讼中,原告将退货变更为更换同型号的手机及相应的配件。 迪信南方通信枝术有限公司辩称,王先生的手机在前二次修理后能正常使用,而第三次被确定人为原因损坏,因此不在退货的范围内;金卡的费用是会员入会的费用,因此亦不在退还的范围内;至于提到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因手机是人为损坏的,且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赔偿,因此亦不同意进行赔偿。 从王先生多次将手机送修的情况分析,法院认定迪信南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售的手机,本身就存在质量瑕疵。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对于王先生提出要求更换手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王先生要求赔偿交通费、开销费及误工费用,因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作者:通讯员杨克元记者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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