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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KTV成版权空白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


http://www.enorth.com.cn  2007-06-07 10:55

  一台上网电脑、一部耳麦、一套外置音箱,将它们组合而成就可以足不出户享受欢唱乐趣,这就是网络KTV。时下,它正凭借自身不可替代的特性成为大众娱乐的新宠,并且还有意无意地对知识产权进行着挑战

  网络KTV悄然兴起

  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推行了12元/包房/天的卡拉OK版权费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该标准已经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开始执行。就在众人对这种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还存在争议时,应运而生的网络KTV正凭借耳目一新的形式悄然兴起。

  虽然许多硬件条件和实际效应无法与KTV媲美,但网络KTV仍依靠互动性强、费用低、使用便捷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推崇备至,这在如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最近网络KTV颇为迷恋的兰州大学研究生管林说:“去KTV唱歌、录歌花钱多,能免费唱谁还花钱唱?”长春某企业白领杜文博也告诉记者,她周围很多朋友都在玩网络KTV,其中一位朋友还专门买了音质较好的麦克风和音箱,隔三差五地便“录单曲”、“出专辑”,然后上传到网上。她说:“尽管时常收到网友们的‘板砖’,但我们仍对这东西乐此不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音乐越来越成为大众娱乐不可或缺的元素,与享受阳春白雪式的古典音乐爱好者相比,更多的人还是卡拉OK的拥趸。当版权问题使KTV价位提高、曲库压缩时,“无拘无束”的网络KTV愈发为大众所青睐就不足为奇了。

  网络KTV“门庭若市”

  “实时在线KTV包房,允许房间内用户通过文字、视频的连接进行互动,与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互动演唱,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卡拉OK聚会的乐趣。”这是一家网络KTV打出的标语。

  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网络KTV,共显示出300多万条与之相关的页面链接,其中包括“麦克疯”、“抱抱成”、“卡拉屋”等许多能在线K歌的网站,且大部分网络KTV是免费的,也有一部分是通过手机付费的,但费用很低。用户使用时,可以享受到几乎与KTV歌房完全一致的歌曲点播系统以及完整的房间管理功能,甚至还能录制专辑。

  记者还发现,其中的曲库涵盖流行、经典、外文、儿童、戏曲等多个种类,歌曲数目较KTV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有的网络KTV还专门设置了“情聚中年”、“唱响中国”、“粤语歌友”等房间,参与者均不在少数,最高的一个“房间”竟有近200人在“排队”。

  记者挑选了几个网络KTV分别申请了账号,发现自己既可以在“房间”里排队唱歌,也可以在“空房间”里自娱自乐。有一位女孩唱的《隐形的翅膀》很好听,其他的网友便将带有掌声、尖叫的音效送给她;有一位男孩唱的《死了都要爱》难以让人恭维,结果有网友打字讽刺:“拜托,你还是回火星去唱吧!”许多操着各地方言的网友还直接交流K歌的心得,气氛十分热烈。

  随后,记者也戴上耳麦唱了几首歌,切实地感受了一下网络KTV。感觉它的音质虽然不及KTV,部分网络KTV还因网速而使音乐伴奏变得断断续续,但其给人的总体印象还是值得认可的,尤其是它略带遐想的意味和互动空间的超越性是真实KTV无法比拟的。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当版权问题不断使唱片公司与KTV产生纠纷的同时,网络KTV也成为了版权的空白点。今年1月,全国首例网络KTV侵权案在上海开庭,百代唱片公司将一家提供网络KTV的网站告上法庭。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场官司只是个“开始”。

  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副处长夏玲告诉记者:“网络KTV出现和日益流行,将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她说,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FLASH业务、网上音乐试听、下载业务等必须经过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获得信息网络传输权,才能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夏玲称:“《著作权法》还规定,音像版权的收取,应是版权的权利人向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收取。作为非政府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代表著作权人的授权向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收取版权使用费。”

  她解释,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或称网络网络KTV提供者)应该在确认音乐著作权收费标准等授权条件后提交使用曲目清单,经核查后,双方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签订许可协议,并交纳协议中规定的预付保障金或基本使用费。

  “但现在面临的是以怎样的收费标准收费、收取费用的高低等问题。”夏玲说,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很多网络音乐业务单位缺乏主动履行自己应尽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若让版权的权利人一个个去联系网络音乐业务单位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建立起版权的权利人与网络音乐业务单位之间更便捷的沟通桥梁,加强网络音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编:木头)

编辑 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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