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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情报中心


http://www.enorth.com.cn  2007-05-17 14:26

  相信很多上网的人都看过“老罗语录”,作为新东方老师,罗永浩以妙语连珠著称,喜欢他的人都称他为老罗。2006年1月,他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博客,并声明转载费用“千字千元”,在得知21cn网站没有打招呼就将他的六篇文章转载,他立刻告上法庭,按照一字两元的标准索赔。日前,天河区法院判决21CN侵权,要赔偿7780元。

开博声明“千字千元”

罗永浩是北京新东方的一名老师,以语言幽默闻名,他的一些经典语句也被一些网友搜集编成《老罗语录》在网上流传。去年年初,罗永浩在牛博网和新浪网上分别开了自己的博客,牛博网的博客名称为“傻逼老愤青罗永浩的免费专栏”,新浪网的博客名称为“傻逼老愤青罗永浩的BLOG”。

记者上他的博客看到,在两博客首页上标注有“版权声明”,有如下内容:“此博客的文字版权归罗永浩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在2006年1月24日,他发表了《我的稿费标准》一文,其中写到,“已发在blog上的文章的转载费用:千字千元(当然是人民币,标点符号也要计费),“你别嫌贵,还不打折”。如果需要修改后发表,修改稿必须经我查阅后同意方可发表。”

6文章被转怒告网站

2006年3月19日,老罗突然发现“21CN.COM”网站转载了他的六篇文章,一共23000余字,而自己却完全不知情。老罗立即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催告函》,但经多次交涉、协商,双方就道歉及赔偿未达成一致。

老罗认为,21CN侵犯了他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站刊载道歉信(时长不低于一个月)在首页。同时网站还要以每字两元为标准赔偿老罗的稿酬损失人民币47544元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752元。

世纪龙公司则辩称,他们没有侵犯老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他们在收到律师催告函后,讼争的六篇文章被告均已删除,原告以每字两元的标准索赔,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索赔金额显失公平。

判网站按国家标准赔

天河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网站未经老罗授权,擅自转载六篇文章,侵犯了老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因此世纪龙公司应赔偿老罗主张的稿酬损失和相应的合理费用。

但是,老罗主张的每字两元的稿酬损失过高,法院只能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被告的侵权情节、老罗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判处。

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已判处世纪龙公司在十日内赔偿老罗稿酬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共7780元,而世纪龙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政府关注“博客问题”

博客作为一种近两年的新生事物,发展壮大之后也引起了不少争议。博客文章能否被转载?博客能否转载新闻?博客上能否随意批评别人?由此也引发了不少有关博客的第一案。

前不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表示,目前网络上盛行的博客、播客等信息传播方式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将着手根据其类别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范畴。(n101)

编辑 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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