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黑龙江绥化的徐同学购买了一部1780元的金立A30手机。购机一个月后,手机就没法开机了,徐同学在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对方为其更换了一部新手机。可好景不长,第二部手机使用半个多月又旧病复发了。徐同学再送修,商家依然为其更换了一部新机。近日,第三部手机也出现了同样的毛病,徐同学强烈要求退货,却被告知只能维修,不能退货……
求助信原文如下:
2006年10月买的金立A30手机,到现在为止已经换了两次新机了,最近又坏了,我要求退货!可是商场不给退货只给维修或换新机。这个手机现在已经给我带来很打的损失和困扰。
求助人要求:退货!
王博士观点: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因徐同学第一次送修手机是在购机一个月后进行的,因此,徐同学的情况并不符合换机条件,只能维修。如今,虽然商家已为徐同学更换了两部手机,不过,因徐同学的情况并不符合换机条件,因此,更换新机后,新手机的三包期也不能重新计算。
目前,因徐同学的手机在保修期内已更换两次(可视为两次维修),因此,徐同学的情况符合换机条件,可要求商家或金立维修点更换新手机。如徐同学坚持要退货,必须按每日0.5%的折旧率扣除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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