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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网络江湖上,有一股声浪十分引人注意。有人提出质疑,“为什么政府一直没有立场鲜明地支持反流氓软件联盟的立场?”与此同时,11月17日一审的“反流氓软件第一案”进一步显示了在中国IT市场上,流氓软件的定义与存在与否,以及相应而生的一系列正常的或者非正常的市场行为都将面临一个长期的撕扯。
诉软件流氓,言之无据?
9月11日,董海平将拥有雅虎助手软件著作权的北京国风因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雅虎助手软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安装在自己电脑上,且该软件无法彻底删除,严重影响了其对电脑的正常使用。此案于11月9日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8天后进行了一审判决,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原告的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对业内进行得风风火火的反流氓软件运动看在眼里却久未表态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先是在11月8日推出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继而在又在24日最终确定“恶意软件的定义的最终版本”。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这个具备有权威意识的定义中,将一直以为被炒为“流氓”的软件定义为“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具有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以及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八大特征。”同时,一个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在10月26日成立,其成员单位包括新浪、网易外,还有引人注目的雅虎中国和奇虎等。
此定义的出台与董海平诉雅虎一案在时间上、事由上颇多巧合,但其中至少可以确定的一点是,董海平的败诉,与这个认定的出台大有关联,至少法院认定其“流氓”定义的证据不足与这个定义有着一定的关系。
在被判败诉后,原告、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平态度坚定地表示不会妥协,待补充完相关证据后将马上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他还表示,不排除号召其他地区网友在其他城市起诉雅虎助手。
驳定义偏差,中有苦衷
反“流氓软件”第一案一审判决后,引发了业内人士的争论。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反流氓软件联盟”阵营中的声音,他们认为相关部门的这个定义是有偏差的,当事人董海平更是直言:“这是一个商业阴谋,是为了打击小流氓,保护大流氓。”
但是业内也有其他的声音,资深网络评论家程天宇在其博客中写道:“网友们希望的是打击流氓软件制造者以及获利者的这种流氓行为;而不是仅仅打击有不良居心的软件。目前,在反流氓软件这个事情上,各杀毒厂商,尤其是瑞星的介入,壮大了很多声势。互联网协会本来对反流氓软件这件事情,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在有信息产业部介入这个事情后,更是加快了进度,终于领先信产部下属机构推出了定义。不过,把流氓改成恶意,让人觉得他们胆识不够,怀柔之心过甚。在此之前,其实公安部专家认可流氓软件称谓。改名本身可理解为一种妥协,因为最先反对使用‘流氓’这个词汇的,恰恰是流氓软件的制造者和获益者们。”
众多法律专家、软件专家及互联网专家认为,这种通过非官方力量的反恶意软件行动缺乏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手段。因此,社会呼声越来越强烈地指向政府管理方面。甚至还有些人更进一步质疑,政府是不是在反恶意软件的浪潮中栖身事外?
对此,中国软件协会理事长陈冲表示,不管名称是流氓软件还是恶意软件,归根结底还是软件,只是这些软件与传统意义的软件有所区别,恶意软件实际上破坏了互联网及软件行业发展的和谐。要想有效地遏止,就必须进行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分析,以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切实有执行力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中国科学院软件所所长助理何川则认为,对于恶意软件,应该将其一分为二,一是软件本身,二是软件搭载的内容。对于恶意软件的管理,目前在法律监管方面确实还存在漏洞。
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并非是政府不想出面管这个事,而是一方面标准后行,一方面涉及产业发展,随意地定义一个软件,尤其是有盈收的软件为‘恶意’,需要有很大的决心,何况这次反恶意软件的风起原因,并非那么纯粹。打流氓的正是流氓的制造者,这个与原罪相悖的现状之‘结’,的确需要主管部门有大智慧与大决心才可以解开。”
日前记者获悉,反流氓软件联盟正在积极操作一件事情:将存在病毒特征的流氓软件样本送交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进行分析检测,倘若符合病毒条件。这些流氓软件制造者将面临坐牢的危险。
为流氓洗白,所忧非是
对中国互联网协会定义的恶意软件,还有一个极端的观点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从法理上帮流氓软件脱掉了流氓的帽子,换上了一顶恶意软件的帽子,而这些被称作恶意软件的传统流氓软件则在悄悄地戴上新的DM桌面媒体的帽子。正如上周在DONEWS5G论坛大家所讨论的那样,在这个传统流氓软件市场,很可能会诞生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阳光公司。这一系列的行动预示着的也许是传统流氓软件的春天。”
这一观点极具爆炸性。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当前的反流氓软件运动,更多反馈出的还是商家与商家之间的利益争斗。其实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兴起,正是业内一批商人借机起势,推起另一批所谓反流氓软件为最终目的的,他们生存根基就是流氓软件,如果流氓软件的定义不落实,那么他们的一切造势与宣传都面临着一种大炮打空的可能性。无论从哪个角度,他们都希望流氓软件这一定义能够落实,至于流氓软件是谁制造出来的,谁放出来的,他们并不关心,他们有的是力量来呼喊正义。”
近期,国内几大反病毒软件企业都先后投身反恶意软件行列,这可以说是反恶意软件的胜利,同时也说明了,反恶意软件本身是一件极具商业潜质的事情。一位曾参身反流氓软件联盟的人士表示:流氓恶意软件作为一项行业性的标准,理应由政府官方立法机构或第三方非赢利性NOG组织来制定,而不是将希望寄托在一个纯粹的商业实体与机构,如果现今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可以看作民间自发反流氓组织的话,那么除了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外,或许更重要的是应该谋求舆论支持,呼吁政府官方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而保障国内互联网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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