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本站曾刊文《国美:夏新液晶电视以次充好!用户欲讨知情权》。叙述的是:成都的蔺先生花两万元在国美电器购买了一台47寸夏新LC-47HWT2液晶电视。可蔺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购回的虽然是同款彩电,可却是低版本的——LC-47HWT2时尚型:不但分辨率不及宣传的高,两者的差价也高达几千元。
2006年9月19日,安徽芜湖的赵女士也因同样的问题找到我们求助。赵女士购机前就看到了蔺先生的经历,然而,让她诧异的是,虽然自己购机前一再要求提供高分辨率的夏新LC-47HWT2液晶电视,可最终商家送货上门的依然是低分辨率的液晶电视……
求助信原文如下:
非常感谢这篇文章的报道,但即便是这样,我也差点着了道。事情是这样的,我早就想购买液晶电视,一直在观望、比较,觉得夏新LC-47HWT2这款液晶电视性能比较好,这次正赶上我所在的安徽省芜湖市几家商场正在做活动,于是我在芜湖南京新百大厦定下了这款机子。
因为事先看过这篇文章,所以我再三强调一定要物理分辨率为1920x1080的普通型机型,不要物理分辨率为1366X768的时尚型机型,并告诉营业员网上有过用时尚型冒充普通型欺骗消费者的多次报道,营业员也特地打电话到厂家,确认给我的是分辨率1920x1080的机型。在此情况下,我才付清全款,并要求商场在发票上注明“分辨率1920x1080”、 “ 普通型”。
我以为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谁知到货后,外包装上赫然三个大字“时尚型”。我立即拒收,并联系商家,商家答复,已经问过厂家,“时尚型”就是分辨率1920x1080的,普通型才是分辨率1366X768的。
我疑惑,莫非网上登错了?所以我提出,不管什么型,我只看说明书上的指标。在商家售后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我们共同打开机子外包装,果然说明书上写的是:分辨率1366X768。
为此,我要求商家换货,商家回答等双休日过了再联系,并主动提出让我把这台机子安装好先看,等到货再给我换回来。我哪敢答应,让他们立即把货带走。
到了星期一,商家答复厂家没有这个机型的货,让我到商场调换别的品牌。我这才反映过来上当了。我实在不相信象夏新这么著名的公司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使出这么卑劣的手段,用一种型号的机子配置两种不同的性能,宣传的是高性能的,发货的是低性能的,能骗得过去的就骗,骗不过去的就以没货为由退钱,反正是只赚不亏。
我原先一直是抵制日货,力挺民族品牌的,可是这样的民族品牌真让我寒心。极少数的中国人,你为什么要丢我们的脸!这件事我一定要夏新公司和厂家给个说法!
求助人要求:讨个说法!
王博士观点:
一直以来,赵女士就想买台液晶电视,她通过查看网上的资料,对比、筛选之后对夏新LC-47HWT2情有独钟。2006年9月9日,赵女士便去当地一家商场购买该款液晶电视。购机前,赵女士和商家声明,该款液晶电视有两个版本,网上也曾多次报道夏新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自己想要购买的是高分辨率的普通型,经一再确认后,赵女士付款两万元,回家等待商家发货了。
赵女士原本以为万事大吉了,谁知,商家送货上门的还是低分辨率的时尚型,而非自己想要的高分辨率的普通型。赵女士当场联系商家,要求给个说法,对方让其先安装电视,过两天再说,赵女士当然不答应。
近日,商家给赵女士的答复是:夏新LC-47HWT2液晶电视没有高分辨率的普通型,只有低分辨率的时尚型,让其到商场更换其它品牌的液晶电视,但赵女士不同意,要求夏新提供所宣传的机型。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赵女士可要求夏新及商家按消法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此外,我们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请慎购夏新液晶电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