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软件行业相关的一大热点莫过于由一群自称是“流氓软件受害者”的网民所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与中搜的诉讼官司,引发这场官司的案由很简单:流氓软件。
作为一名网民,如果说没有受过所谓的流氓软件的侵扰,那绝对是假话,然而说有一天因不堪侵扰而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上网时的那份清静、纯洁和自由的话,相信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过的,然而什么事情总要有人去第一个吃螃蟹,更何况这次是一群人。
现实之下,不管这百十人的诉讼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给相关的软件行业业者与受所谓流氓软件侵扰的网民们的震动都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亿万网民来说,事例之下原来是可以这么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当然,就此事件来说,我们也可以假想一下在或调解或庭审之后,都会有一些什么样的判例结果。
根据“反流氓软件联盟”对中搜的起诉理由和诉讼要求来看,似乎都非常简单,起诉中搜(等)的理由是其发布的相关网络插件程序对“受害者”们造成了网络浏览时的侵害和骚扰,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中搜(等)停止恶意行为,并象征性的赔偿“受害者们”94元(精神抚慰?财产赔偿?)。
在这里,我们不管控辩双方现在如何地为自己寻找最有力的证据和说法,单就这起已经立案的诉讼案来说,不管怎么样都会有一个结果的,而根据整起案件的缘由始末来看,其调解判决的结果无外乎如下几个:和解、“反流氓软件联盟”胜诉或者中搜(们)胜诉,当然于网民们来说,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也有另外一个,那就是由于诉讼主体关系等原因造成该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最终在无适用法律等因果之下不了了之。
客观地说,就“反流氓软件联盟”起诉中搜等的法律依据来看,多少有些勉强,因为他们起诉对方的法律基础是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八条知情权、第九条选择权和第十条公平交易权,而这对于许多流氓软件来说,所谓的侵害行为和侵害过程于这些法律并不适用,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很多流氓软件与或主动或被动的使用者们很难形成既有法律事实上的消费关系,而这,也将成为这起诉讼案最为敏感一部分,特别是当这些适用法律被宣布适用不当的时候,那么则直接承认了在这一领域里法律监管上的空白,如此,流氓软件者们暂时还怕什么?
就该诉讼案的几种结果来看,不管是和解还是双方的胜败,都很难从根本上、从全局上来扭转和遏制所谓流氓软件泛滥的现实,尤其是在相关法律监管缺失的前提下,这种个人对商业公司的诉讼即便获得胜利,也很难约束管制对其他人的所谓侵害,说白了就是即便“反流氓软件联盟”获得胜诉,也只不过是“反流氓软件联盟”里的当事人的胜诉,而不会惠及其他不起诉者,而这才是这起官司不论胜败都颇为尴尬的地方。所以,不管这起反流氓软件诉讼案的N种结果出现哪一种,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制约所谓流氓软件者对所有人的侵扰,暂时的效果几多?
就该诉讼案来说,其正面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除了上面提到的可以启示更多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就是可以给相关的立法以实例,尤其是后者,是比个人胜诉更具积极意义的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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