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陈小姐于2006年7月2日在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长虹彩电,6天后,苏宁送货上门。彩电到货第15天出现过一次忽明忽暗的情况,因该现象间歇时间只有一两秒,陈小姐就没重视。然而,陈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这竟是麻烦的开始。近日,彩电频繁出现同样的毛病,陈小姐立马报修,长虹维修工上门检测后告知彩电确实有问题,要拖回维修站修理……
求助信原文如下:
2006年7月在河西苏宁2500元购买的长虹高清彩电CHD28600型号的,7月8日才送货到家,在7月22日左右出现过一次1-2秒的屏幕光线忽暗的现象,当时以为是电压供给不稳或电视台信号发射不稳造成的,所以没有在意,也没有打售后服务的电话询问。
过了10天左右又出现了该现象,同样持续时间很短1-2秒左右,就又恢复正常了,我们还是没有在意。直到最近,8月中旬开始到9月初,该现象越来越频繁,且很多频道都出现过,我才意识是机器本身质量出了问题,所以于9月4日休息在家时,才翻出购机发票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的电话。
对方要周一才上门检查,检查后被告知确属质量问题,需要开机检查修理。我们不同意,要求换机,但售后服务的人很坚持,说已经过了购买之日起15天的时间,所以只同意修理。
对于我说的在7月22日就出现了问题,他们以我没有电话报修为由拒绝承认,而且还说,就算当时22日报修了,也只能修理,而不能换机,因为15天换货期只从购机之日算起。好笑,商家为了方便客户腿出的延迟送货的服务,如今却成了损害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的拌脚石头。我要求延迟送货,却平白无故地少了6、7天的换货期。
现在我们就一口咬定,不承认我的机器在7月22日就出现了问题,同时还表示7月22日也过了换货期。我多次打厂家和商家电话,一直就是这样答复,没有实质意义的改变,而且售后服务态度不太好,从不主动来解决该问题。
求助人要求:更换同型号的电视机,并按新换机送货到家的日期重新计算三包日期!
王博士观点:
彩电在到货15天内就出现问题,陈小姐怎么也不同意维修,可长虹维修工告知,“彩电的三包起始日是按发票计算的,就算你是到货第15天发现的问题,按发票来算彩电也已经超过15天包换期了,而且你当时并没有报修,你的彩电只能修不能换!”之后,陈小姐也联系过苏宁,工作人员表示:“长虹同意换,我们就给你换。长虹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因陈小姐家的彩电已购回2个多月,超过了15天包换期,因此,陈小姐的情况并不符合换机条件,只能维修。不过,我们要提醒陈小姐:如您家的彩电在保修期内维修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即可要求更换新机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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