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消息,昨日信息产业部发布通知强调,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信产部在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通知表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此外,信息产业部表示,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于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行为,信息产业部表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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