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拍照手机的不断普及,利用手机进行偷拍的行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利用偷拍方式来监督、曝光非法偷拍似乎成了近日的一个焦点话题,有报道称,上海一位网友“销售主管”乘坐地铁时,发现旁边一名男乘客正用手机偷拍女孩裙下。于是也采取偷拍方式,拍下偷窥者的照片,并公布在网上。这将手机偷拍又引入一个新领域。有律师对此称,“网友网上公布偷拍者的方式属于正当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中的‘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显然,对于利用偷拍的方式来制止偷拍以及将偷拍回来的违法事实进行传播的行为是不能如此简单概括的。
首先,偷拍本身就是涉嫌构成侵权。由于偷拍是不经被拍摄对象的同意或许可而进行的,因此,大多数情况偷拍都会侵害到被偷拍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而以偷拍方式记录他人偷拍行为同样涉嫌侵权。
其次,利用偷拍制止违法偷拍的行为具有可质疑性。上述案例中的网友“销售主管”,其在进行偷拍时所持的动机,是真正为了阻却违法行为还是抱着猎奇、窥私的心理来拍摄的,是比较模糊的。因为其大可以当场制止、揭穿实施违法偷拍者,但是他并没有那么做。这不能不让我们对其偷拍动机产生怀疑。
其三,将偷拍回来的图片通过互联网传播构成新的侵权。如果说,本案例中利用偷拍记录违法的行为暂被认为合法的话,那么,网友“销售主管”通过互联网传播偷拍图片的行为将涉嫌构成违法侵权。这涉及到合法偷拍到的视频、图片的合法处理方式的问题,该“销售主管”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或通过正规媒体进行举报,也就是将“合法”偷拍的图片交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但是,“销售主管”没有这么做,而是自行将其公布在网上进行传播。由于这种传播行为未经过被偷拍者的许可,如果该偷拍图中也有被害人的形象、甚至包含了被害人的某些私处的话,“销售主管”的非法传播行为势必对被害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构成侵害,如果该偷拍图中有非法偷拍者的形象的话,那么“销售主管”的非法传播行为也将侵害到非法偷拍者享有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以偷拍的方式来制止偷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以暴制暴”,另外,我们也经常看到警方在侦破毒品交易案时,会伪装成毒品购买者与毒贩进行交易,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当场抓捕。这种有权机关实施的所谓“陷阱侦破”已经在法律上引起诸多争议。而以偷拍加互联网传播的方式来制止违法偷拍行为,其并不能当场对违法行为构成阻却,反而极容易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非法偷拍行为进行合法阻却呢?
首先,应将拍照手机拍摄时自动发出声音纳入拍照手机制造标准中。这样当偷拍者实施偷拍时,被偷拍的人能立即发现及时制止,并督促偷拍者将非法图片删除,将受害人的损失将到最低。
其次,如果希望要用偷拍的方式制止他人非法偷拍,那么,持这种良好动机的人或者当场以所拍图片对非法偷拍者进行“报案威胁”迫使非法偷拍者删除相关偷拍图片,或在下车后尽快将图片送交有权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或新闻媒体等。)处理。
要坚决杜绝、防止以阻却他人违法偷拍为由而进行偷拍转化成对受害人的二次权利侵犯或对非法偷拍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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