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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发“通缉令”是一种“网络暴力”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6-16 14:45

  一名红衣女子的4张照片被贴在了“成都吃喝玩乐网”上,发帖者义愤填膺地在这篇名为“网络通缉令”的帖子中,号召众网友去抓这名“偷车嫌疑人”,一时间,众多跟帖网友喊打声一片。但有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这名红衣女子的名誉权,派出所的民警也表示,在网上发帖的做法不妥,如果发帖者确有证据,应当及时报警。(《成都商报》6月15日)风靡中国的《数字化生存》作者、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教授尼葛洛庞帝曾说过,我们将“数字化”地存在,社会学家们也向人们宣告,“网络社会”已经到来。

  如今,中国的网民早已过亿,这无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网民们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神奇般地被延伸、拓展和丰富,生活的世界也与从前不同———社会的结构、生活的规则、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以前闻所未闻的事情在一幕幕上演,网民在“成都吃喝玩乐网”上发出的“网络通缉令”就算一例。

  但冷静地想想,无论“网络通缉令”帖子中的红衣女子是不是偷车贼,当事网民在休闲网站上随便发帖的做法,都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即使将来有证据证明她就是小偷,她的偷盗行为自有国家相关法律来惩处。可是,由于“网络社会”同时又是一个虚拟世界,过去只掌控特定机构手中的权力,如今普通上网者也拿来随意使用。比如发出“通缉令”的权力,本来只有公安机关才有,网民也想当然地发,而卷入其中的“嫌疑人”或许本身就完全是无辜的,但已完全无力抵抗网络舆论的攻势,无法阻止自己的隐私暴露,而激愤网民的举动也并无说理辩论余地。

  所以,对“偷车嫌疑人”擅自发出“网络通缉令”,看似正义,实则不正当,是在越界乱用公民的权利———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已经构成一种“网络暴力”。虚拟世界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同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而像这样的“网络暴力”在我们身边逐渐多起来,值得人们警惕。

编辑 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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