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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时 你离侵权还有多远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4-25 13:05

  话题一:网络侵权

  主持点题: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载体,正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巨大影响。

  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总会伴随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互联网的侵权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难题,而最易受到冲击的便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著作权案,被视为我国知识产权网络保护第一案。如今,通过网络提供下载的热门音乐、热播电视剧、热映电影多如牛毛,又有多少是真正得到词曲作者、制片人的同意和许可呢?

  热事点击

  点击一:恶搞《吉祥三宝》

  蒙古族歌曲《吉祥三宝》成为网民继电影《无极》后恶搞的又一对象。《吉祥三宝》馒头版、小偷版、三国版、玉米版,以“系列”形式推出,最近还出现了重庆版:“发张帖子就找得到爱人迈,等胎运来了!找到了爱人就马上闪婚迈?等4K上了!闪婚了就应该享受幸福了迈?起码可以享受性福塞!发帖,闪婚,性福就是吉祥的一家……”

  律师冯乔兵:依据著作权法,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搞”,应属侵权。有人说“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太快、太严肃,正儿八经的生活让人太累,一些搞怪的、轻松幽默的东西很容易引起共鸣,对这些离经叛道却无伤大雅的东西,还是要宽容以待。”但娱乐、批评与侵权之间,只有一线之距,就看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是否能让权利人接受。

  点击二:发布博客作品

  女博客秦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搜狐公司称,搜狐发布的《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制作的《博客,女人,谁成就了谁》专题部分内容取自她的博客内容,但搜狐没有和她联系过,她认为搜狐侵犯她的著作权。

  律师张利:博客作品通过网络这一特殊平台发布,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因它产生于数字技术,与传统纸面上的作品有所区别,由于缺乏固定的载体,要将权利固定下来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这使得博客作品从诞生那天开始,自我保护就有一道天然屏障。

  交锋一:赔偿标准

  观点一:

  点击率=票房收入

  律师张利:我市目前还没有一起下载电影电视侵权赔偿案在法院过堂,索赔标准尚无先例可循。网络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有40人网上点击下载影片,就可能让权利人损失40人的票房收入。一部影片投资巨大,若被如此轻易地非法传播,损害的不只是投资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危害整个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

  观点二:

  点击率≠票房收入

  教授张玉敏:网络免费电影的点击率并不能直接说明影响了多少票房收入,只是我们应该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德国,个人在网上看电影是要付费的。也有的国家专门规定对光盘加税,这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

  律师冯乔兵:若采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遏制网络的发展。

  交锋二:网民责任

  观点一:

  网民参与传播担责

  律师张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下载者是侵权主体,不少网民通过下载软件从网上复制盗版影片,目前还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但也有例外,如前段时间国外炒得火热的BT软件侵权案,下载者同时也是上传者,用它下载盗版也就在传播盗版,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二:

  合理使用不算侵权

  律师冯乔兵:网民为个人欣赏、学习、研究等合理用途而下载网络资料,不构成侵权。BT软件通常为网民理解为是一种下载网上资料的便捷工具,岂不知该软件在提供下载服务时,还强迫性地让下载用户产生上传的功效。不宜认定使用该软件的网民构成侵权,因为网民上传时并非明知,也非自愿或希望。

  话题二:美术作品侵权

  书面说断事后不乱

  法官蒙洪勇:在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时,应重视强调权利的书面约定,包括对作品原物的所有权和著作权的约定,不要因为一时抹不开情面而引来事后麻烦。一旦引发诉讼,权利申请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法官提醒

  助理审判员李佳:近年来,美术作品侵权案逐渐增多,美术作品中所特有的“影子作者”、“枪手艺术家”的著作权屡屡被侵犯。

  据分析,美术作品著作权根据具体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双方形成合作、创作关系,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第二,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事先约定了著作权归属的,就按约定条款享有著作权;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也就是说,“影子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双方是雇佣关系的,只要主张权利人能证明该作品有自己的智力投入,也可享有著作权。因为艺术创作是包含技巧、智慧和劳动的投入,不同的艺术家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应该充分尊重艺术家的创造。第四,双方是师生关系,共同创作出一个艺术作品,这时著作权归属应视具体情况而论。

  影子作者,请保卫自己权利

  交锋一:有关美术作品著作权

  观点一:

  美术作品著作权涉及声誉

  教授吴松:美术作品著作权争议的问题较多,但有的争议不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涉及艺术家们在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声誉问题,当然这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

  观点二:

  被侵权可能提高知名度

  教授张玉敏:很多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了,却没去打官司,并不是没有权利意识。因为被侵权人要对利益进行权衡,他打官司付出的和得到的是否合算,是否有必要去告状。有的人甚至还有可能很高兴被别人侵权,因为别人的侵权反而会提升自己作品的知名度。

  交锋二:著作权人有无毁损权

  观点一:

  毁损他人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

  教授吴松:毁损一幅公共艺术作品等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即使持有该作品的人享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处置他人作品。至少,应该对他人劳动成果予以起码的尊重。

  观点二:

  毁损权难以保护

  教授张玉敏:按吴教授这样的说法,我掏钱买了一幅画,如果我自己烧掉或者撕毁,作者就可以随便告我吗?

  他山之石:

  刻录机加收特别税

  教授张玉敏:欧美等发达国家曾有一些特别的做法来保护知识产权。他们在录像机、刻录机、游戏机、电脑和复印机等产品上增收一种附加税,专门用于支付著作权人的税费。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始征收这笔税费。

  成立集体组织收版权费

  法官蒙洪勇:不少市民习惯在网上看免费电影、电视剧,或者收听、下载音乐,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为他们提供这些“免费午餐”的网络运营商却频频成为被告。原因是这些网络运营商没有向电影、电视以及音乐方缴纳相关费用。据称,香港一家唱片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将来重庆展开大规模的维权行动。

  一些网络运营商也反映,他们不是不想埋单,而是不知找谁埋单。音乐作品除了要向音著协缴纳费用,如果涉及MTV,还需向制作方支付取得放映权的相关费用。由于MTV的制作单位不同,使用者要缴费还得去慢慢查找应该交给谁。建议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可直接向这个管理组织缴纳相关费用,简化繁琐环节。

  法官提醒:

  书面说断事后不乱

  法官蒙洪勇:有个例子,一家公司请了国内知名艺术家为其雕刻了一幅壁画,镶嵌在公司大门口。公司被兼并后,新东家认为这幅壁画不符合新公司的定位,就把壁画铲除了。这幅壁画的创作者知道后,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毁损他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巨款。当地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编辑 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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