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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连续发“黄段子”短信可被拘留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2-21 08:16

  短信骚扰、宠物扰民、强买强卖等“小事”,以往因为没有处罚依据,往往不了了之,从3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同时实行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废止。那么新法有哪些变化?

  发“黄段子”可拘留

  连续发“黄段子”骚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被拘留,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规定。

  法律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士介绍,市民受到“黄段子”可以拨打110报警。

  宠物扰民要处罚

  春节期间,青岛的王女士被邻居的宠物狗搅得不得安宁。两家人为此产生纠纷。以前对此类事件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民警只能进行调解。新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强行乞讨受制裁

  新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不能行政拘留孕妇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编辑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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