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电信业的重组已经成为了国资改革的一个重要话题,它不仅影响到我国电信业的前景、在海外资本市场的形象,八十万电信业员工的发展,同时也是国资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关键一环。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公开表示,要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步伐,找准定位,认真研究中央企业之间各种重组的可能性,同时做好非主业同业重组整合工作。
这说明,我国电信业改革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如何改的问题,即通过什么方式,既可以有效地提高电信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减少不必要的改革成本,又可以稳定海外投资者的预期、减少资本市场不必要的震动,达到一个多赢的效果。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电信改革的“433”方案或许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
表一固定网的演变流程
“433”方案的涵义
在“433”方案中,“4”是指我国目前的四大主导电信运营商,为了保持我国电信运营业的连续性,保留包括“联通”、“网通”在内的运营商品牌资源,未来的电信业仍可以保留四大运营商,第一个“3”是指三张移动网,第二个“3”是指三张固话网络,“433”就是指四家运营商共同经营着三张固网与三张移动网。整体的格局是,经过重组,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联通集团各自经营一张移动网络,同时两家共同经营一张固定网络,而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网通集团各自经营一张固话网络,同时两家共同经营一张移动网络(见表一、表二)。
具体的操作方案核心是对中国联通的重组,首先中国联通退出GSM移动网络由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共同经营,同时中国铁通的经营性资产划归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再把其与中国联通的固网业务合资,之后完成“433”布局。
目前,从各方面了解的情况看,采用市场化手段,至少是行政手段+市场化手段的方式解决我国电信业重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这也为“433”方案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因为该方案的核心是运营商,包括上市公司,在行政参与下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整合。
其实,简单认为应该有多少运营商才适合我国的电信业发展显然是有点武断了。近期市场上广泛流传“三家运营商比较合理”的说法,但实际上运营商的多少与提高电信业市场化运作水平的关系不大。电信业改革的核心应该是建立什么样的行业格局,而不是简单地讨论“几合几”的问题。
该运营格局应该合理分配现有网络资源,既能保持现有运营商格局的延续性,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新格局下既不会产生过度竞争又不会出现事实上的垄断,即使运营商实现了全业务经营又可以避免过度投资,并且在新格局形成的过程中既能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又能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否则,硬性地把目前的六家运营商“撮合”成三家,是非常不现实的。
表二移动网的演变流程
“433”方案的两个重点
“433”方案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中国联通如何退出GSM网络并获得资金扩充CDMA网络,二是由于四大运营商的运营资产全在上市公司,如何在上市公司层面完成重组与整合。可选择方法的原则是集团层面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划拨,上市公司层面则需要经过市场手段完成,但是即使在集团层面可以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完成运营商的重组,要想在经营层面进行真正的并购融合,也必须通过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这一关。如果联通被分拆或并购,买卖双方的投资者都需要举手赞成,因此其价格不可能太高,太高了购入方的中小投资者不会同意;另一方面价格也不会很低,太低了出售方的中小投资者也不会同意。
关于联通,个人认为一次性出售G网是不现实的,毕竟目前联通的首要收入还是来自G网,而由于联通的发展方向是C网,最终退出G网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笔者认为联通逐步退出G网并用退出G网的资金发展C网应该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
表三“433”方案的运营格局以上图表资料来源: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
“433”方案的操作方式
“433”方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是,中国联通(0762.HK)首先与中国电信(0728.HK)、中国网通(0906.HK)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中国联通(0762.HK)以G网出资,而中国电信(0728.HK)、中国网通(0906.HK)以现金出资,这样联通既不会完全退出目前的盈利点G网,又保证了G网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资本投入,并且中国电信(0728.HK)、中国网通(0906.HK)同时也得到了梦寐以求的移动网络。为了使中国联通(0762.HK)获得资金从集团手中购入并发展C网,在合资时中国联通(0762.HK)可以出售一部分股权给中国电信(0728.HK)和中国网通(0906.HK)。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通逐步出售合资公司的股权,获得资金后逐步从集团手中购入并发展C网。最后,在C网逐步壮大后,联通退出原合资公司,这样联通就成为了独立运营C网的一家公司。而中国电信(0728.HK)与中国网通(0906.HK)也获得了完全的合资公司股权,为了节省资本开支,两家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区域内把G网向3G过渡(见表三)。
前面提到的关于联通退出G网的原则是出售和购入方均不会反对该方案,并且又没有第三方提供支持。其实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出售方以一个较高的价格出售,而购入方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入,中间的差额由第三方承担。具体过程可能是,首先联通上市公司以一个较高的价格把G网出售给联通集团,国资委把联通集团持有的G网划拨给固网运营商,固网运营商再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的上市公司。理论上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操作方法,不过国家将会承担一定的购入与出售价差,考虑到这个差价比新建网络的成本低得多,这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在价差方面,国家也可以通过时间差来“弥补”这个差额,比如第一年国家回购G网,第二年再出售,这样虽然在相同用户的情况下回购的价格高于出售的价格,但是经过一年的发展G网用户将有一定的增加,因此回购与出售价的绝对值应该相差不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领域,不过未来民营资本应该成为我国基础电信投资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力量。一个可能的方式是:民营资本可以在一个小范围内,比如一个省市地区,与目前的电信运营商参股设立公司,或者电信运营商直接把某一地区的子公司的少量股权出售给民营资本,这样既增强运营商的资本实力,又没有丧失控股权,对于民营资本来说,也获得了一个投资的新渠道,可以借此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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