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湖南无业人员易沅湘,先后三次分别因招摇撞骗和诈骗被判刑,但刑满释放后的他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冒充安全部警察骗财骗色。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易沅湘有期徒刑六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判决。
只有初中文化的易沅湘在1980年5月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1984年3月因招摇撞骗和诈骗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1996年8月因诈骗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2001年5月被释放。
易沅湘化名徐锋通过网上聊天结识了陈某,并自称是安全部警察,29岁,正在湖南岳阳执行任务,母亲在深圳有几亿元资产。骗取陈某信任后,易沅湘于2004年4至5月间先后在湖南省岳阳市及北京市朝阳区某宾馆,由陈某支付食宿、交通费用,二人同居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其间骗取陈某991.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易沅湘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易沅湘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多次被处以刑罚,但不思悔改,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易沅湘系累犯,此次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追缴违法所得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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