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通知》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原政策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通知》同时明确,明年3月31日以前,原定的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仅适用于在今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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