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认为未明示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尹先生购置了戴尔电脑一套,开箱后发现与其认购的显示器不符,协商未果后尹先生将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戴尔却以其网站上公布的争议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卖方所在地,即戴尔公司住所地的厦门法院审理。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消费者告戴尔案还在北京审。
2004年3月,家住北京海淀区的尹先生与远在厦门的戴尔公司联系买电脑事宜,戴尔通过传真向尹先生承诺所购电脑的配置,于是尹先生通过银行将费用8150元汇出。4天后,电脑送至尹先生家中,然而,开箱后,发现显示器并不是当初自己选定的那款,尹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诈,与戴尔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戴尔公司。
答辩期间,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报价单》上对该项交易的服务条款和条件进行了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最终市一中院认为未明示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终审裁定:消费者告戴尔案还由北京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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