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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称电信卡余额“过期不退”属不平等条款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6-25 08:27

  “‘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协昨天针对电信企业有关电信卡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的条款强调,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退还过期电信卡余额。

  中消协表示,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已构成不当得利。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中消协认为,在这种行业“惯例”面前,消费者已被剥夺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购卡就是对该条款的同意。而且,“电信卡余额不退”也并非国际惯例,电信企业以此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中消协同时指出,因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竞争的结果,所以这类经营风险也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编辑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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