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齐某为他的所谓“过火玩笑”付出了代价。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认定,他向闫女士发送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判决他向闫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元。
昨天,闫女士和齐某都出现在法庭上,齐某的妻子还和记者一起坐在了旁听席上。闫女士神情很激动,拿着起诉状的手微微发抖。而齐某始终低着头,双手不停地抠着指甲。25岁的闫女士和大她一岁的齐某是同住一个村子的邻居,闫女士的丈夫和齐某是一个出租车队的司机,两家平时来往密切。闫女士在法庭上叙述说,去年12月22日,齐某给她发来短信,让她和他们夫妻俩一起去逛商场。当她发现齐某的妻子不在家刚想离去时,齐某却对他非礼。随后一周,齐某不断给她打手机,见她不予理睬,就开始发短信息。内容由最初的赔礼道歉发展到针对她本人编写的下流段子。见短信骚扰愈演愈烈,2003年12月31日,闫女士让她丈夫向派出所报案。
闫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短信骚扰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闫女士当庭向法官递交了她的手机,上面保留着8条齐某发来的短信。面对闫女士的指控,齐某一副委屈的模样。他承认自己玩笑的确开大了,愿意赔礼道歉,但不承认是侵权。
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原告心理反感,侵扰了原告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故被告的行为并非开玩笑过火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性骚扰。由于被告的性骚扰行为已对原告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
四条标准界定性骚扰
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主动的语言、色怀念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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