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针对网络维权的服务合同争议案件。由于网络账号丢失,网民向网络公司索赔。
2000年,伍某注册成为某网络公司的用户,2000年4月11日,伍某使用该账号进行登录时却意外地失败了。经电话询问才知,自己的用户信息已经变更。伍某随后多次与该网络公司接触,要求该公司恢复其本人账户的正常使用,但该公司拒绝改正。于是,伍某将该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1.3万元赔偿。
2003年10月,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了此案。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的说法无直接证据对其观点加以佐证,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伍某3000元。被告不服,于近日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