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
笔者手头有一份武汉市的小灵通优惠购机协议,值得解读一下。
该协议第一条规定,所谓小灵通的优惠购机,是用户基于“愿意使用电信局提供的小灵通通信服务的前提”,在用户“自愿按双方约定预存一定额度的话费后”,电信局按“大幅度低于购入价的优惠价格向用户出售某种型号的小灵通终端一部,其使用费率仍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这是典型的市场先占原则。为了扩展市场,电信公司通过预存话费的方式,低价招徕顾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电信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明确承诺,按照优惠价格向用户出售小灵通终端设备,其优惠价格“大幅度”低于购入价格。不知道电信公司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按照电信公司格式合同的说法,只有在用户预存一定额度的话费后,方可享受优惠价格出售的终端设备一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知道这份优惠购机格式合同,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
优惠购机协议还分别罗列了电信公司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电信公司的权利是,当用户预存的话费不足进行下一次通话或扣除当日月租费时,电信公司有权利中止向用户提供通话服务,停机期间的月租费照计,停机3个月仍未充值交费的,电信公司有权利对用户的小灵通号码进行拆机处理。
这一规定的奥妙在于,电信公司可以停止服务,但用户必须继续履行义务。不仅如此,电信公司还规定对于小灵通的“预存话费不提供退款和转移至其他号码用户名下的服务”。这也就是说,只要上了电信公司的船,就没有再下去的可能,除非你不要求退款。
那么,用户到底有哪些权利呢?在格式合同中,用户权利义务规定了三项内容。其一,因为用户的原因退网拆机,用户必须按当时所购机时市场价格向电信公司补齐小灵通终端的机身优惠部分。其二,因为用户原因造成小灵通毁损或遗失,电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当用户购入新机后,方可办理原号换机业务恢复使用。其三,用户使用的小灵通为预付费业务,其月租为按日扣除,用户应保证自己使用的小灵通不发生欠费。这些内容都是用户的义务,电信公司的权利。
如此显失公平的条款,不知道为何能在一些地区大行其道?看来,中国的电信监管法应该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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