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是否可信?其法律效力如何?最近,围绕福建省厦门市一家IT企业与CEO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当地两审法院在审理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定。
当事人庄振宁系厦门精通公司的CEO。精通公司诉称,2000年底庄以“个人借款”为由向公司借款10万元,并开立借据,但一直不归还借款。庄则辩称,10万元系精通公司支付其并购风云网的款项,不是个人借款。庄还向法院提供了公司股东葛福生向其发送的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加以证明。
厦门市开元区法院在一审审理后认为,精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邮件来源信箱非葛福生所使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庄提供的数据邮件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定,判定精通公司败诉。
精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由公证机关出具的两份《公证书》称,电子邮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修改的。
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电子邮件是可以被修改的,显然其证明力要低于借条这一原始凭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庄振宁应返还精通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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