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学许可证就招生五十名家长法庭维权
日前,海淀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贾春生等50名学生家长诉北京科利华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宋朝弟服务合同纠纷案。
贾春生等50名原告诉称,去年9月,贾春生等与科利华软件公司分别签订了2003年科利华初三中考实验班退款保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贾春生之子等50名学生在科利华初三中考实验班就读一年。后贾春生等向科利华软件公司缴纳了1.8万元至2.8万元不等的学费及住宿费3600元。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科利华公司同意根据原协议,双倍返还学生家长所缴的学费和住宿费”。协议签订后,50名学生家长了解得知,科利华软件公司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于是要求该公司按照所签协议退还并双倍赔偿原告损失。今年7月30日科利华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向贾春生等退还了其所缴纳的学费,但对补充协议的其余退款内容均未履行。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但是科利华软件公司主办的初三中考实验班,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办学许可证,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贾春生等与科利华软件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应属无效,科利华软件公司应退还贾春生等所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同时科利华软件公司向贾春生等人隐瞒了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真实情况,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海淀区法院判决确认贾春生等50人与科利华软件公司签订的2003年科利华初三中考实验班有关协议无效,判决科利华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住宿费,同时赔偿一倍学费、住宿费。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目前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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