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门口贴出标有“假一罚十”承诺的广告
非原装手机和假冒电池
9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履行对购买者“假一罚十”的单方面允诺为由,判被告方北京众弘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原告郭小姐购买手机价格的10倍赔偿。昨天,原告郭小姐向记者详细讲述了该事件的过程。据悉,此类判决在北京尚属首例,而同类案件在全国仅有三例但结果不尽相同。
5月22日,郭小姐在公主坟北京众弘新世纪通讯公司花2525元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M38 8手机,将手机送给朋友祝先生,祝先生5月26日发现手机刚充完电的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无法使用。随后在摩托罗拉公司鉴定后发现,该手机并非原装产品,电池也属假冒。因购买手机时该超市门口贴出标有“假一罚十”承诺的广告,当事人回到超市门口将此广告拍照后找到商家进行索赔。但该店以“广告是‘五一’期间打出,现已过时”为由只答应按消法双倍赔偿。当事人郭小姐遂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众弘公司通过广告的形式向消费者公开做出“假一罚十”的允诺,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允诺一旦公示,在未撤消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判决双方终止买卖合同,众弘公司退还手机款并履行单方允诺给付郭女士手机价格10倍的赔款。
据了解,此前上海和西安都曾受理过此类案件,三起民事诉讼案件事实基本相似,但三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迥异,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和法律依据也不相同。北京案件原告方代理人、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的郝傲阳律师表示,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商家承诺“假一罚十”等承诺的法律效力还没有相应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空白,也就造成案件的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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