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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电话费:“休息日”多收了60亿元人民币?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8-29 08:52

  为了讨回2.97元,河北省沧州市的律师韩甫政已打了两年多的官司。而这单官司的赢输,竟关系到全国2亿多电信用户的利害得失。

  长话用户一年多付了60亿元?

  2001年3月18日,星期日,韩甫政给山东省济南市的岳父家打了个长途电话,用时8分多钟,河北省电信公司沧州市电信分公司收了他5.95元。但韩甫政却认为对方“多收了2.97元”,因为“星期日应该是半价的,但这个收费没有执行半价”。

  韩甫政就此询问沧州电信的工作人员。对方答复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2000年12月联合发出了《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该通知说:“资费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夜间国内长途电话费优惠问题,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所以,以前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是半价,但这个通知下发后,电信企业就自主定价了。“从2001年2月21日起,全国电信业已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这个答复反而令韩甫政产生了更大的疑问:“通知里说的是‘法定节假日’和‘夜间’,并没有提到‘休息日’呀?”他认为:“休息日,也就是星期六和星期天,国家规定长途话费是半价的。国家并没有授予电信企业‘休息日’自主定价的权力,他们这样做,就是侵害了全国2.37亿户固定电话用户的权益。”

  韩甫政算了一笔账:根据信息产业部今年4月公布的《2002年通信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由原中国电信拆分出的两家公司———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共完成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414.78亿元。“全年一共有104个休息日,电信企业在休息日的长途收费占到全年的约1/3,近120亿元。如果实行半价的话,他们只能收60亿元。这就意味着,他们一年中多收了全国用户近60亿元!”

  “法定节假日”是否包括“休息日”?

  当韩甫政向有关电信企业提出上述问题时,对方的回答很干脆:“法定节假日包括休息日。”

  韩甫政显然不认同这个说法,他的依据首先来自于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在该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给予劳动者补偿,有这样的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从《劳动法》就可以看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休息日绝对不包括在法定节假日里。”

  韩甫政还找到了其他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的提法;至于休息日,1994年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提到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韩甫政还告诉记者,对于“法定节假日并不包含休息日”这一点,邮电系统原来也是非常清楚的:1995年8月24日,中国电信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的前身——邮电部,在《关于重申邮电业务单式免费提供和国内长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中,曾对“国内长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作出过详细解释:“每日21时至次日7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0时至24时,国内长途电话费一律按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减半收费”。从这个通知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并行的,谁也不包含谁。

  尽管韩甫政搬出了这么多的证据,但有关电信企业却坚持认为法定节假日就包含休息日,因而不认为自己的收费有误。

  因为交涉不成,韩甫政于2001年4月19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认为被告———河北省电信公司沧州市电信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多收原告及广大电信用户“休息日”长途话费的行为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属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因此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和广大电信用户的不法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返还多收原告的长途话费2.97元。

  批复是否有法律效力?

  2001年11月7日,运河区人民法院判韩甫政败诉。该院认定,《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中的“法定节假日”,应包括“周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法院如此判案的依据,是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于2001年6月25日给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关于长途电话优惠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解释说,《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含义,是指今后国家不再强制性地规定夜间和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星期六、日长途电话的优惠交费标准,而改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但韩甫政却认为:“法院判决拿这个《批复》当法律依据,是拿法律当儿戏。”

  他指出,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各部委所属的司没有行政立法权,一个司的批复是无法律效力的;而且,这个《批复》,不但没有执行1994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与之背道而驰。

  韩甫政又拿着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记者说,该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而信息产业部的一个司不是规章制定机关,当然没有对规章的解释权。“别说是一个司,就是一个部委的行政法规,也不能大过基本法范畴中的《劳动法》。可是现在,这样的《批复》竟然超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成为法院定案的法律依据,这真是法律的悲哀。”

  2001年11月15日,韩甫政就此案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从该院立案至今,已过去21个月了,但仍未见任何动静。韩甫政感到十分不解。今年8月初接受采访时,他对记者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期限超出一年半了,仍然没有开始审理,“不知道本案到底‘特殊’在什么地方?”

  2002年3月6日,无奈中的韩甫政向信息产业部递交了《请求行政作为书》,请求该部行使“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法定职责,对原中国电信的“休息日”不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行政作为。“可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内答复的期限也早过了,但信息产业部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关于那个《批复》的合法性问题,我一直想找有关部门进行平等地交流。我不敢肯定自己的看法一定是对的,但他们应该给我一个机会来探讨。可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没人理睬我,就这样一直拖着。”韩甫政说。

  2003年7月4日,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韩甫政被迫又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他将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告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对河北省电信公司沧州市电信分公司的“休息日”不法收费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据记者了解,法院已受理此案,但目前尚未开庭。

编辑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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