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日介绍,一起利用互联网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案件已在这家法院终审审结。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50多岁的张某某是个离了婚的单身汉,孤独中迷恋上一些黄色网站。2002年一个偶然机会,张某某登陆了一家海外华人“卖春网”,在这个网站上,发现有许多介绍卖淫的信息。
生活并不富裕的张某某,为了想不花钱“潇洒一把”,经过苦思冥想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先抄录下几个北京“小姐”的手机号,与之取得联系。而后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在网上公开为这些“小姐”发布卖淫信息,“招揽生意”,作为回报,这些“小姐”免费为他提供“性服务”。
深知这样做违法,但为了防范风险,张某某只公布了自己的邮箱地址。信息发布不久,很快就有嫖客回复邮件,张某某再通过电子邮件把“小姐”联系方式告诉嫖客。就这样,从2002年6月至11月间,张某某多次在国际互联网上为两名卖淫女介绍嫖客,这两名卖淫女也如约为张某某提供了免费的“性服务”。
正当尝到“甜头”的张某某琢磨去介绍更多“小姐”时,法网已在他的头顶张开。“网上警察”早已注意到他的行为,将他发布的信息下载作为证据,并迅速出击,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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