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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散布谣言名誉侵权 南京判一公司经理道歉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8-04 08:51

  北京某公司经理祝某,因与南京的一家银行有账目争议纠纷,于是便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多家媒体散布“某银行诈骗60万元资金”等信息,但没有媒体刊发。祝某又在新浪网、雅虎网的有关论坛上,发表了《某银行南京分行诈骗、总行庇护》的文章。某银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祝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祝某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银行方面认为,被告擅自发布歪曲事实的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祝某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在18家媒体及新浪网、雅虎网上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祝某辩称,自己之所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网络上发表有关文章,是由于某银行南京分行长时间没有提供相应资料,使被告无法查清双方争议的账目问题。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因为账目问题产生纠纷,在有关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原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新浪网及雅虎网上发表文章。其标题足以使社会公众对某银行南京分行产生不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其声誉。祝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当庭作出判决: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某银行南京分行的侵权行为,并在新浪网及雅虎网相关版块上,发表向原告某银行南京分行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该道歉声明须至少保留7日。被告还要向有关媒体发送上述道歉声明。

  据负责此案审理的法官介绍,该院近三年来先后审结了多起网上侵犯他人及法人名誉权纠纷案,这类案件目前呈上升势头。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人误认为网络是发表言论的“自由天堂”,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毫无事实根据地在网络上发表诋毁他人或法人的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季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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