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法律咨询网站在2000年12月底转载了《人民法院案例选》丛书中的一个经济案例——《宁波某进出口分公司诉嵊州市丝织X厂虚开增值税发票致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案》,标题中却漏载一字,将“嵊州市丝织X厂”的名称错登成“嵊州市丝织厂”。事实上,这两家丝织厂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原告嵊州市丝织厂将中国法律咨询网告上法庭,诉称,由于中国法律咨询网转载的标题出错,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使不少客商误以为原告进行不法经营,导致产品大量积压,错过了2001年春夏间的销售旺季,造成较大损失,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
此案先后经过绍兴市两级法院审理。绍兴市中级法院认为,中国法律咨询网作为新闻传媒,应对网上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网站转载的案例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仍足以误导受众,给原告的企业名誉带来损害。判决中国法律咨询网应在其网站上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嵊州市丝织厂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人名誉受损可申请保护
绍兴市中级法院法官徐东良:网站因一字之差,将企业名称张冠李戴造成“失实报道”。此虽系过失,且案例正文中也并未出错,但由于标题的特殊重要性等原因,应认定为已构成侵权。事实上,这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美国就有明确规定,凡新闻报道的标题涉及诽谤,也可以单独成为起诉的理由。在我国,法律保护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侵害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名誉损失怎样计算
嵊州市法院法官朱干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企业名誉权受到侵害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而所谓适当,即是赔偿的数额应与企业生产、经营、销售遭受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直接损失)大体相当。本案中,因名誉侵权导致原告生产经营上出现困难,其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很难明确量化。法院根据庭审掌握原告的主要损失,作出了5万元的经济赔偿判决,应该说是比较客观的。
网络侵权案重在证据保全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腾永林:一些侵权人发现自己的网上侵权行为暴露后,往往在网站服务器或电脑硬盘中及时删除有关数据,使受害人陷入证据失灭、告状“无柄”的困境。类似的案例在国内已发生多起,当事人最后的命运往往是败诉。因此,网络官司的“证据”非常关键。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公证部门,普遍开展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并根据电子技术的特点拟定了科学的公证方法。在遭到网络侵权以后,受害人应冷静应对,及早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由国家公证部门按法定程序,采取措施将证据“固定”下来。如果公民个人或单位自行收集证据,其客观真实性将会大打折扣。(据《浙江日报》/谢国仪)
编后:以网络为载体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且具有极端隐蔽性和非常多变性。目前在法律认定上,电子文件与传统的书面、口头方式一样,都可成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迅速和广泛,网上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较传统方式可能更大,因此不能小觑。本案告诉我们,遭遇网络官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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