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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下发新规定 建网吧等文化场所须公示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7-25 08:46

  据新华社电从9月1日起,对于申办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场所和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须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公开发布,并根据公示反映,决定批准设立与否。

  依据文化部制定的《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受理开办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文化部门制定的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等。

  这一暂行办法规定,发布公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及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营业地址的醒目位置,也可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编辑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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