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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回应电脑公司状告:有权“比较试验”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7-18 14:51

  中消协昨日就“电脑公司联名状告案”进行回应——消协有权“比较试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职能

  “服务比较试验总则”作为依据

   针对近期沸沸扬扬的三家电脑公司状告中消协侵犯名誉权一案,中消协昨天不再沉默,中消协秘书长助理丁世和拿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国家技监局法规、国际消联《章程》等三大法律依据,证明消协有权开展“比较实验”。

  首先,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是维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督促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措施。而在具体法规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可作为依据。同时,中消协于1987年9月加入了国际消联,国际消联《章程》对此也有陈述。丁世和表示,各地省级以上消协从1998年起已相继开展“商品比较试验”,从1984年创立至今,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中消协也经常会碰到官司,但有关“比较试验”的这还是第一起。谈到此案的胜算,丁世和不想过多预测,他只笑答:“我们完全有信心打赢!”

  新闻背景:电脑公司状告中消协

  去年4月至7月间,中消协组织开展了一次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消协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的20种品牌电脑样本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其中有超群、柏安、沐泽三种品牌。试验结果一公布,厂商就接到“退货”、“退单”,有的厂商甚至称“企业已濒于倒闭的边缘”。去年9月,经营三家电脑品牌的“联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一纸诉讼,认为消协没有资格进行比较试验,并状告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今年7月15日,这场“企业告社团”的官司终于开庭。

  资料:什么是商品比较试验?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消费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是指对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通过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提供给消费者。此外,“总则”中还提到: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出有意义的试验结果和信息的表述方法,以帮助消费者和其他人做出有信息依据的、适合自己需要的选择。

编辑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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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8] 北京市 网友:12 于2003-07-18 17:19 发表评论:

  真没有水平,没有弄清产品检测与比较实验的区别,前者是行政行为,后者是社团职责,从依据、行为准则、结果的评判、法律效力等方面看,都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概念不清、法理不明就发议论,值得怀疑:别是企业的枪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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