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在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北京某高校学生利用网络,在校友录上辱骂他人而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件。
事情发生在2002年10月19日,北京某高校学生吴某在搜狐网校友录上发现同班同学白某对其发表了大量侮辱人格的留言,语言龌龊,不堪入目。吴某气愤至极,在与白某理论中双方发生争执。当晚,白某再次在校友录上对吴某进行辱骂,并表明事件起因系吴某有意挑拨其与女友单某感情,致使二人分手。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之下,吴某2002年10月将白某告上法院。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校友录是同学间相互交流、沟通的载体,任何成员不得在此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白某的行为致使吴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吴某的名誉造成损害,对此,白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白某在班级内及搜狐网校友录上公开向吴某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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