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豪杰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山公司上诉,维持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原判,金山公司对于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豪杰公司在《中国计算机报》上登报道歉并赔偿豪杰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3万元。
“赢得也很辛苦。”豪杰公司总经理王周宇面对此案的终审结果,却不是预想的那样轻松,“我们知道这场官司,我们一定会赢,而且会从容的赢,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
她坦言,从2003年7月23日,金山发布新品“金山影霸”,同时对业界发布诋毁豪杰公司声誉的资料开始,豪杰就和对方反复交涉。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豪杰采取了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002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山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豪杰公开道歉,金山不服判决,于2002年11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竞争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此案中,金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举行新产品视听会的形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推销介绍该企业的新产品本应视为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是,其向公众散发的宣传材料内容中,金山公司将自身的团队精神与豪杰公司的单枪匹马对比,尽管不存在污蔑性语言,但显然属于贬低竞争对手;金山公司将自己的产品与对方的产品功能相比,指责豪杰公司产品性能差,但无法出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的DVD产品评测鉴定报告,已经构成了不当的对比。另外,金山公司在没有确实和全面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所作的误导性对比宣传,构成了商业诋毁。
2003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山公司上诉并维持原判。至此,历时近一年之久的豪杰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以豪杰胜出,金山最终败诉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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