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下月实施,制作网上色情、黄色网站、裸体暴力内容,制销非法音像制品、艺术品侵权等行为将受到法规制裁。
据了解,5月10日,文化部部长孙家正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27号令,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人士指出,这是中国互联网文化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
目前全新的网上文化市场正在兴起,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单位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现象,特别是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良内容;利用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等。
因此,文化部颁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那些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管理。
《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规定》还制定了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明确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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