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甘肃移动白银分公司与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一起,站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要求被告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销对两公司“电话时长计量超差”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2年9月30日,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两家通信企业分别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述两家通信企业长期使用未经检定的通信计费设备以及存在电话计费超长的现象。《决定书》称,2002年初,多名消费者向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称联通、移动两家公司电话计费明显超长。接到投诉后,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以消费者身份分别从联通白银分公司、移动白银分公司申请移动、联通电话号码各一个,于2002年6月17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上述两部电话的通话计时准确度进行测试,采用专用监测设备测量手机实际通话时长与上述两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通话单进行比较的方式,共进行了35次测试,结果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向用户提供的话费单与实际完全不符。
白银市质量技监局认为,上述两家通信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作出罚款各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以测量结果为依据,取半年时间为限(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以上述两家电信企业当时实际在网用户数为准,推算移动白银分公司多收用户43.87万元;联通白银分公司多收用户31.38万元,应予没收以上非法所得。
白银移动、联通不服白银市质量技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白银市质量技监局违法行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原告提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及检测过程是否科学进行了激烈辩论。移动、联通分公司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移动交换机及计费系统的检测权在通信行政管理部门,白银市质量技监局没有对移动交换机及其计费系统检测的权利。在本案中,白银市质量技监局属越权违法行政;其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手机)检测由移动交换机计费系统产生的话费,检测手段及方法没有科学性。因此,其行政处罚决定也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此行政处罚决定,承担本案诉讼费。
白银市质量技监局认为,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量技监局政发[1999]15号)中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当事人称其计时计费装置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说法不能成立。同时,白银市局对当事人计费时间的测试采用了记录移动电话开关机时刻及时间差,测试使用的设备已经过相关部门定型鉴定,并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认可。通过对申请人一个时段内不同时长的本地与长途通话两种不同情况的计时计费准确性进行测试,证明当事人存在通话计时超差,且该测试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结果与用户投诉一致,可以证实当事人与用户结算通话费时存在结算值与实际值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的做法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查处。
耐人寻味的是,白银联通、移动两家企业始终未向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有关计时、计费设备记录的通话原始记录。
编后
电信价格与电信计费一直是一个敏感的消费话题。就本案而言,两通信企业是否存在计费误差和多收费,将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同时,怎样对移动通信企业的计费系统的相关指标实行有效、公正的监管,完善电信监管体系,这些都对有关部门对电信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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