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聊男子梁某冒用另一男子电子邮件账号,将7张色情图片发给其女同事,将“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之上”。事后,梁某被公安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梁某不服还为此与公安打起官司。昨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行政官司,认定梁某盗用他人电子邮箱发送色情邮件事实,确认市公安局对梁某所作的行政处罚正确,依法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去年中旬,阳江市公安局接到阳江市电信局林生报案,说他的电子邮件账号被别人冒用,发送了7张色情图片给同事李女士,导致两人发生误会。经过公安局周密调查,发现是阳江市民梁某从中搞鬼,梁利用自己熟悉电脑操作的条件,侵入林生邮箱,盗用对方邮件账号,将7张不堪入目的图片发给林的同事李女士,导致林、李两人之间很不愉快,自己却在一边偷着乐。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阳江市公安局认定梁某冒用林生姓名和电子信箱,发送电子邮件,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遂依法对梁某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警告。梁某不服这一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但阳江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梁某仍然不服,他于2002年7月向阳江市江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李女士收到色情图片是有“黑客”入侵,非他所为,公安局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以网络的IP地址、上网账号和口令的惟一性和排他性,足以确认7张色情图片是梁某发送的,因此,阳江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合议庭驳回了梁某的起诉。
梁某还不服,又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他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IP地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色情图片内容的电子邮件是原始的、未被修改的,阳江市公安局取证程序不合法、不真实,要求修改判决。
阳江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在色情邮件发送过程中,梁某的电脑和阳江市电信局的服务器及北京新浪服务器的连接是一种瞬间的、实时的连接,人为截下邮件进行修改后再发送的可能并不存在,因此梁盗用他人姓名和电子邮箱发送色情邮件的行为足可得到确认。阳江中院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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