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阳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宗涉网络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认定梁某(行政诉讼原告)盗用他人姓名和电子邮箱发送色情邮件,确认阳江市公安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2年1月中旬,阳江市电信局职工林某发现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发送了七张色情图片给同事。于是,林某向阳江市公安局报了案。
阳江市公安局进行了周密调查,认定是梁某冒用林某的姓名和电子信箱发送电子邮件,遂依法对梁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梁某不服,在同年7月一纸诉状将阳江市公安局告上法院。他辩称,一切都是因“黑客”入侵,并非自己所为,而公安局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
梁某无法接受一审结果,又提起上诉。近日,阳江中院审理认为在色情邮件发送过程中,不可能人为截下邮件进行修改后再发送,遂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