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2003年3月24日,华为公司针对思科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的起诉,在德克萨斯州Marshall的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了反诉提纲。此前3月17日,华为公司正式向法庭提交18页的初步答辩词,逐条否定了思科的指控,并提出了三项反诉:华为对思科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及思科不公平竞争。
对外电相关报道称“华为承认拷贝极少量思科软件”,华为公司解释道,华为否认已经承认拷贝思科软件的说法。华为只是在答辩词中提到VRP中可能包含了思科公司EIGIRP协议模块中的一些代码。华为表示,所涉及的代码所占比例不到VRP150万行源代码的2%,而且该模块已经从新版软件中删除。
华为称,该公司一名员工于1999年从一名希望加入该公司的中国人手中,获得过一张软盘。华为律师Bob Haslam表示,当时接受该软盘的华为员工知道其中载有思科软件,但并不清楚该软件是否受版权保护。该公司员工由于对公司外人员提供的软盘来源是否合法并不知情,所以无法判断使用软盘中的代码是否侵犯了代码所有人的权利。他在其软件开发中采用了部分代码,但该员工此举违反了华为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定,已经受到公司的相应处分。
据悉,3月24日,华为全面反驳了思科指控,并提出重要证词,对思科公司的初步禁止令动议提出反对。华为公司的诉讼律师针对诉讼向法庭提交了五封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一份长达46页的答辩词,以及3COM首席执行官BRUCE L. CLAFLIN先生的证言、斯坦福大学资深软件专家DENNIS ALLISON先生的证言、两位华为公司员工的证言。
此外,针对3月17日思科提交的两项证言(前FUTUREWEI人力主管和思科员工),华为公司提出了三项证言,由当时的猎头公司人员和当时参与招聘过程的FUTUREWEI员工作证。
针对思科提出的初步禁止令动议,华为认为,思科根本没有被华为的任何行为伤害到,因此也不应该需要禁令救济。事实上,在提出诉讼之前,华为已经停止销售并开始撤离思科投诉的产品。华为在该诉讼提起之前就已进行了内部调查,对有争议的产品部分主动进行了修改。
3COM公司CEO BRUCE L. CLAFLIN先生在证言中指出,“在同意成立合资企业前,3Com公司已花了数月同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会面洽谈并测试了产品。在此过程中,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公司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的。”
他进一步讲到:“思科正在寻求广泛的初步禁止令,它将禁止华为及任何与之合作的实体销售Quidway路由器系列产品、VRP操作系统和/或任何使用VRP操作系统的路由器或交换机。本人相信这样的禁止令将对3Com公司和合资企业造成严重的困境,因为它将禁止销售全系列的产品,而完全没有考虑这些产品是否侵犯了思科的任何知识产权。”
斯坦福大学软件专家DENNIS ALLISON比较了思科IOS和华为的VRP1.5.6版本、1.7.2版本,认为思科关于复制的结论言过其实,超越了证据本身所能导出的结论,虽然VRP1.5.6版本有些适应性相似,新的VRP1.7.2版本没有发现有意义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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